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阜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阜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需要,促進婦女平等就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各類企業,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為其職工、雇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業務。經辦機構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財政、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審計、地稅、食品藥品監督、物價部門及工會、婦聯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四條 生育保險費按照《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征繳。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一致。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生育保險。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納入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4%繳納生育保險費;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按0.8%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申報本單位工資總額、職工名冊,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遲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津貼;
(二)男職工護理補貼;
(三)生育及并發癥醫療費用;
(四)職工因施行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及因此引起的并發癥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宣傳獎勵費用;
(六)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與生育保險有關的費用。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職工從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履行連續繳費義務;
(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按規定實施了計劃生育手術。
第十二條 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雇傭的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放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
(一)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或患子宮外孕的,按1個月享受生育津貼;
(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或引產的,按1個半月享受生育津貼;
(三)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津貼。
按照前款第(三)項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的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生育津貼:
(一)難產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二)符合晚育條件的初產婦,增加1個月的生育津貼;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四)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1個月的生育津貼。
第十三條 月生育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流產或者引產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
第十四條 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雇傭的男職工在規定時限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在護理假期間享受護理補貼。
護理補貼標準為職工當月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的1/3,夫妻異地生活的為2/3。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男職工護理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享受生育津貼。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職工在職期間因生育、節育發生的下列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終止妊娠所必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
(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費用;
(三)因生育、終止妊娠引起并發癥,以及產假期間的醫療費用;
(四)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 產假期滿后需繼續治療的費用和產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辦理。
第十八條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因生育、終止妊娠或者因計劃生育手術引發的并發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有關醫療機構承擔的,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
第十九條 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范圍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規定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職工個人不負擔。
第四章 生育保險管理
第二十條 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保健機構和定點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管理(以下統稱定點服務機構)。
定點服務機構由市、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在具有醫療、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資質的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確定,由經辦機構與其簽訂定點服務協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職工在進行生育、節育時,除急診、急救外,應憑經辦機構核發的《生育保險診療手冊》和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到定點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或到定點服務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需在非定點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轉外地生育的,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委托人應當及時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超出規定范圍和標準的醫療費用,由職工個人負擔。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委托人應當在參保職工生育、流產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后60日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護理補貼。
申領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內生育證明;
(二)夫妻雙方身份證;
(三)定點服務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嬰兒死亡證明、流產證明、專家鑒定證明或計劃生育手術證明,以及相關醫療費用單據等;
(四)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受委托代為申領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第二十三條 定點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結算醫療費用。
第二十四條 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職工領取生育津貼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核完結。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標準,并一次性支付給職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支付,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辦機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時,需要定點服務機構出具有關證明的,定點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可以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按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由于用人單位原因沒有參保的,按本辦法規定應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二十七條 參保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的,從欠繳次月起停止支付該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欠繳生育保險費在3個月以內,且足額補繳所欠金額及滯納金的,經辦機構可以按本辦法規定補發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超過3個月的,欠繳期間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該單位支付。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撤銷、解散或宣告破產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按統籌地區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險待遇水平,預留已懷孕女職工的生育保險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執行。